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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对于市自然资源局5月17日对4月27日我反映问题答复的一些疑问

咨询时间

2022-05-18 11:23:38

处理部门

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2-05-20 08: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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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回复我存在疑问:1、太康县自然资源局转办结果中有一段是这样写的:王新敬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王明明现年35岁,拥有住宅一处(其占用坑塘40平方米),建于2004年,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占地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就算他使用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但其中占用40平方米坑塘,此外还占用了集体道路,这个怎么没调查?另外太康资源局调查说王新勤两个儿子王前永和王富永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请问他们有相关批准手续吗?有相关批示文件吗?如果人人都可侵占集体水塘和集体道路,那么周围村民的利益如何保障?他们将坑侵占了,尤其夏天暴雨较多,雨水流向哪里?侵占道路,周围村民出行不便怎么办?就算是集体建设用地,是不是得村民集体同意?太康自然资源局的回复如何令人相信。 2、既然调查是集体建设用地,不属于违建,那么占用坑塘和道路,是不是属于侵占罪?麻烦详细调查一下。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最后一款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你所反映问题请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