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TE411600ZRZY000001300071500100707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周口市辖区内法人或自然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四、设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受理机构
周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六、决定机构
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
2.申请单位符合申请规范的要求:
3.申请材料齐全。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
1. 申请单位不具有合法的身份:
2.申请单位不符合申请规范的要求:
3.材料不齐全。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形:
无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3 |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4 |
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5 |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6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周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 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并领取证书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邮寄办理结果。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周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台
(二)电话咨询
0394 -8581199
(三)网上咨询
http://www.hnzwfw.gov.cn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周口市行政服务中心效能监察科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94- 12345: 0394--8580088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hnzwfw.gov.cn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周口市东新区(县)文昌街道光明路与人和路交叉口往北100米路西市行政服务中心,乘坐16路公交至周口市东区行政服务大厅站。
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 :上午09:00:00-12:00:00下午 13:00:00-17:00:00;冬季:上午09:00:00-12:00:00 下午13:00:00-17:00: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周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台
2.电话查询
0394-8581199
3.网上查询
http://www.hnzwfw.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
0394-8581199
2.网上查询
http://www.hn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