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目的、土地现状
建设路东延(高铁大道至科教东路),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一:拟征收搬口办事处搬口村集体耕地0.8351公顷、其它农用地0.0191公顷,沈楼村集体耕地4.1839公顷、林地0.8927公顷、其它农用地0.7868公顷、建设用地0.5267公顷,杨寨村集体耕地0.5039公顷、其他农用地0.1156公顷。拟征收许湾办事处蒋桥村集体耕地4.9734公顷、林地0.2710公顷、其它农用地0.1410公顷、建设用地1.5622公顷、未利用地0.0020公顷,赵庄村集体耕地2.3251公顷、林地0.2605公顷、其他农用地0.1701公顷、建设用地1.0907公顷、未利用地0.1809公顷。
地块二:拟征收许湾办事处蒋桥村集体耕地1.0531公顷,拟征收搬口办事处沈楼村集体耕地0.0282公顷。
二、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三、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拆迁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安置方式: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拆迁安置;4、第三产业安置。
四、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许湾办事处、搬口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