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324线淮阳国道106至大广高速段改建工程(川汇区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111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
宗地位于S324线淮阳G106至大广高速段(大广高速以东至淮阳界),拟供道路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征收该宗地拟征收许湾办事处蔡路口村集体耕地2.9192公顷、其他农用地0.1215公顷,蒋桥村集体耕地6.7628公顷、其他农用地1.4336公顷、林地1.0739公顷、建设用1.9486公顷,李庄村集体耕地4.09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6公顷、建设用0.0990公顷、未利用地0.3131公顷,石庄村集体耕地4.40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8公顷、林地1.1575公顷、建设用1.1456公顷,许湾办事处村集体集体耕地0.3568公顷,搬口办事处杨寨村集体耕地1.4931公顷、其他农用地0.7627公顷、草地0.0992公顷、林地1.9111公顷、建设用0.8998公顷,共计31.0349公顷(其中耕地20.0299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拟征收土地属于二级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5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办〔2021〕49号、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3、拆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许湾、搬口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特此公告。
周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