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202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于2024年10月10日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89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
宗地一:通达路(周项路--开来路) ,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二:周练路(周项路--开元大道),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三:红旗五路(周项路--滨河南路),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四:安居路(周口大道--红旗五路),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五:通达北路(周项路--七一路),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征收淮河路办事处郑洼居委会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6.0493公顷、林地0.5718公顷、园地0.2840公顷、其他农用地0.9836公顷、未利用地0.1033公顷,征收淮河路办事处郑洼居委会等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1.2557公顷,共计9.2477公顷(其中耕地6.0493公顷)详见附表。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70000元/亩、二级区片56000元/亩、三级区片4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各区包干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第三产业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淮河路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其他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川汇区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25日
附表
周口市202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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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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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单位 |
土地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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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水浇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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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 |
周口市共计 |
9.2477 |
7.8887 |
6.0493 |
0.2840 |
0.5718 |
0.9836 |
1.2557 |
0.1033 |
|||||
周口经济开发区合计 |
9.2477 |
7.8887 |
6.0493 |
0.2840 |
0.5718 |
0.9836 |
1.2557 |
0.1033 |
||||||
淮河路办事处合计 |
9.2477 |
7.8887 |
6.0493 |
0.2840 |
0.5718 |
0.9836 |
1.2557 |
0.1033 |
||||||
赵寨居委会 |
1.7559 |
1.7559 |
1.2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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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2 |
0.35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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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洼居委会 |
5.7958 |
4.8752 |
3.7588 |
0.2840 |
0.4341 |
0.3983 |
0.9206 |
|
||||||
刘新庄居委会 |
0.9616 |
0.8583 |
0.7247 |
|
0.0120 |
0.1216 |
|
0.1033 |
||||||
牛滩居委会 |
0.6101 |
0.2857 |
0.2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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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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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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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营居委会 |
0.1243 |
0.1136 |
|
|
|
0.1136 |
0.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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