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法规科 时间: 2025-05-08 17:24:3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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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中红

地址:周口太昊路中段6号

受委托单位: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守杰

地址:周口中州大道与建设大道交叉口东北40米

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提升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豫自然资发〔2025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委托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保障中心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周口中心城区(川汇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及全市需提级查办的案件。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三、委托执法事项

(一)宣传贯彻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土地、矿产、规划、林业、测绘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完成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其他任务。

四、委托执法权限

(一)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依法行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相关行政检查、行政调查权;

(二)依法以委托单位名义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行为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3年,从202534日起至 202833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单位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重新签订委托书。

六、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受托单位依照本委托书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在委托范围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应当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委托执法事项、权限和期限,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对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向委托单位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七、其他约定

本委托书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周口市司法局备案并在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