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周口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5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中共周口市委城乡规划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受市委城乡规划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城乡规划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切实加大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

  第五条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市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和指导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定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和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和指导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推动实施“多规合一”,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参与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等相关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政府指令性规划、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村庄规划等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系统的更新和维护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城乡规划设计的市场管理。按照职责负责中心城区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专业园区的统一规划管理;组织编制、指导开展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等;指导各县(市)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规划;负责审核报批各类规划成果。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拟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林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牵头指导和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九)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地质矿产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协调全市林业产业、林业利用外资、速丰林基地建设工作;指导落实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发起、准备、采购、监管、移交和指导协调各县(市、区)项目的实施等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周口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森林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全市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十三)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六)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对外合作。

  (十七)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或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八)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周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2.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周口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周口市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周口市交通运输局、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周口市农业农村局、周口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督察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史志年鉴、政务信息、政务公开、计划生育、机关后勤、综合治理、新闻宣传、信息化等工作;负责内部协调、机关秩序管理以及工作落实情况的提醒和督察督办。

  (二)综合科(科技科)。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政策研究,协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工作;负责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落实“一网通办”和“四级十同”制度;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负责济南局观测点对接工作;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综合会议并负责落实;负责人大政协提案答复,网络问政、市长热线等问题的回复;负责落实市委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科研项目;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学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研究分析、综合协调工作中相关重大技术问题;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科技兴林示范园区建设;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三)法规科。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有关工作;负责以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组织开展全市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周口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登记资料的管理;负责指导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审计科)。完善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全市自然资源审计相关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并组织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和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指导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与流转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八)国土空间规划科。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按照职责监督实施,依法指导和审核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重大专项规划;负责规划成果审查及报批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认证、资质验审和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城乡规划工作;指导县(市)实施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保障协调办公室)。贯彻国家、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统筹协调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和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负责督促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态势;建立完善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科。负责研究拟定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政策和规章;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及备案;核发规划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论证及报批;负责组织对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一)市政公用项目规划管理科。负责城市规划区和跨县市行政辖区市政各类管线以及绿化、环卫、公共交通、公交场站、加油加气站等公用设施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市政公用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审查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二)城市设计管理科。负责全市城市设计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风貌及城市设计相关政策研究,组织编制、审查中心城区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方案;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其他区域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组织推动和指导城市更新、城市修补规划工作;负责市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规划策划;承担城市重大规划项目的前期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负责建设工程及城市雕塑等城市小品的规划管理;参与大型建设项目设计成果审查、评审报批工作;组织项目建设验线和规划核实,指导县(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通知书》《规划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负责制定综合验收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对局承担的综合验收项目进行监管;负责核发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相关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县(市)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地质矿产科)。牵头拟定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拟订实施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和指导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防沙治沙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沙化土地防治等;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调查、监测与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承担防治荒化公约履约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矿产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相关工作。

  (十五)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和指导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六)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和地理信息发展规划;负责测绘行业的统一管理;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地理信息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和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测绘项目备案制度;负责地图涉密内容审核;承担测绘资质资格申报与信用管理;规范和监管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七)造林绿化管理科(周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监督实施林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综合管理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和以植树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工作;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组织全市国家、省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重审、运行情况上报工作;指导速丰林建设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林业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发起、准备、采购、监管、移交和指导协调各县(市、区)项目的实施等工作;指导全市国家储备林项目的规划、监管等工作。承担周口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森林资源管理科(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办公室)。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监督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督办盗伐、滥伐林木的行政案件;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落实;组织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林下经济发展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九)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根据授权,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承担森林、湿地等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及报批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重大案件查处;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负责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装备建设,负责森林防火技术培训;指导基层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检查、督促、协调全市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森林防火法规、政策;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执法科(信访工作科)。承担对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领域违法案件形势研判,组织协调全市土地、矿产、测绘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查处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测绘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调、督查、督办有全市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二十一)财务与资金管理科。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监督管理林业中央和省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按规定承担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对外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党建工作。

  第七条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66名,工勤编制5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周口市自然资源总督察1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第八条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